《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23-09-19 09:05

  一、背景依据:《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发改粮储[2019]611号)已于2022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3年,所依据的文件已有变化,且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一些表述需要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也需要通过修订予以体现。同时,在年度考核方面存在需要完善的环节,有必要依据新形势、新规定进行修订。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对《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发改粮储[2019]611号)进行修订,经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是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修订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健全和完善我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保障机制。

  三、工作进展:2023年6月启动修订工作,同年8月完成送审稿,拟2023年9月初前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加工、销售的企业和非企业性质社会主体;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五、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原来十一条增加为十二条。

  (一)主要修正的内容

  由于具体相关事项在《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里面已详细说明,因此删除第三条中“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按照《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由市发改委组织审核认定。”

  (二)主要增加的内容

  1.由于近年来国家、省、市修订或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文件,因此,在法规和文件依据中增加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2019年2月27日颁布),《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2023年8月修订)。

  2.为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管理,做到奖惩并重,增加第八条“年度考核”:“根据《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对不符合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条件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厦门市发改委粮食储备流通处,

  陈学东:电话2896241、传真0592-2896243。

  法规文件: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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