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规定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0-10-08 00:00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公开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包括各挂靠单位),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除党和国家秘密)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讲求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内容
(一)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中规定的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的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可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向本委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的政务内容
(一)各处室月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二)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收支有关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等有关情况。
(四)本委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处室要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情况下,确定政务公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第九条 政务公开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报刊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示。
    (二)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发布公益广告。
    (三)设立政务公开栏、电子屏。
    (四)在政务信息网络或委内局域网发布。
      (五)印发办事指南。
      (六)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条 对群众普遍关注的或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责任
第十一条 委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委纪检室对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和个人向我委或上级机关提出的关于政务公开的投诉。接到投诉后,由委纪检室指定相应的处室,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反馈。
 第十三条 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对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
    第十四条 对不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引发严重腐败问题,或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事件的各处室负责人,要适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职务。
 第十五条 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各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经查实后,要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审议
第十六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本委政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审议原则
(一)公开内容产生过程必须公正、合理。
(二)公开事项决策过程必须民主、科学。
(三)公开的结果必须真实、可信。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审议重点
(一)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审批的程序。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
(四)我委政府采购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审议内容。
 
第六章 政务公开的评议
第二十条 由委纪检室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各处室的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由委纪检室及时向全委进行通报,并督促有关处室认真整改。
 
第七章 政务公开的反馈
第二十三条 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电话,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由委办公室负责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五条 根据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后由委办公室统一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馈。
第二十六条 反馈的形式是信函、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信息网络等。
 
第八章 政务公开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应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及时报送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委政务公开档案,由委办公室将每期公开的内容统一归档、保存、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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