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3版)
来源: 时间:2023-06-14 08: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厦门市发改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信息公开主体的确定:

  (一)以市发改委或内设机构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委负责公开;

  (二)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我委的,如原机构已撤销,职能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由我委负责公开;原机构仍保留的,按“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

  (三)我委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我委负责公开;

  (四)我委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五)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公开。

  (六)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我委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经办处室、法规处和办公室共同研究后,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八条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我委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后予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条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9 年版)》,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

  (一)机构信息:基本信息、委领导信息、机关职责、权责清单;

  (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信息: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政务公开工作分工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政策法规、政策解读:政策文件、政策解读信息;

  (四)规划计划:规划纲要、我委制定的专项规划、计划报 告、基建项目前期计划、专项工作年度计划;

  (五)办事指南:行政事项办事指南;

  (六)财务信息:部门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

  (七)行政管理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备案信息、行政处罚结果;

  (八)综合政务:发改业务、公示公告、建议提案答复、人事信息。

  以上内容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各信息制作处室、直属局是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处室制作的信息,在办文时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处室、直属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在起草公文时明确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可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并在发文单中说明理由和依据。与外单位会签的文稿,起草处室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处室、直属局负责人对公开属性进行确认后,报办公室审核。

  (三)办公室对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无误后,报请委领导审定。经审查,无法确定公开属性的,报委保密工作部门或委分管领导确定,保密工作部门和分管领导仍不能确定的,报市保密局审核。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正式印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在委官网公开发布,并报送至档案馆、图书馆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除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我委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委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委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法规处、办公室共同商讨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承办处室、法规处、办公室共同商讨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我委牵头制作的联合发文,可以征求协办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八条 我委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委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如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牵头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包括:

  (一)办理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由我委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我委依申请信息公开回复模板;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为承办处室回复依公开申请提供建议,牵头办理涉及多个处室业务内容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能。

  第二十三条 修改为: 法规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进行会稿;配合经办处室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我委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我委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直属局、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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