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发改规〔2023〕2号

各区发改(粮储)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保障厦门粮油应急加工和应急配送供应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厦门实际,经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的从事粮食加工、销售的企业和非企业性质社会主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诚信、信誉良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失信信用信息记录。近一年内无涉及粮食经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粮食质量抽样检测中未发现不达标的情况,或不达标的情况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四)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加工、储存、运输等相关设施、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近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无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六)按要求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粮油统计信息,并依法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七)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应急保障协议,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能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承担相应类型粮食保障任务。

  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具体条件与要求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关于人口集中的社区至少按3万人1个点设置,每个乡镇、街道确保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结合我市应急供应和网点合理布局需要选择认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认定遵循“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申请认定。

  (一)粮油食品经营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一般不少于80平方米,经营基本品类较为齐全的成品粮油及其制品;粮油专卖店营业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

  (二)营业场所产权自有或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营业场所周边环境卫生良好、交通便利。

  (三)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范要求;本店或其连锁配送总部能按法规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具体条件与要求

  (一)按不同产品(仅限以稻谷、小麦为原料)类别,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100吨以上(含本数,下同),小麦粉加工企业日处理小麦能力200吨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近3年连续开工生产且产品有一定销路,厂内原粮及成品仓容量合计不低于1000吨。

  (二)厂房、仓库自有或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申报日起36个月),营业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良好、交通便利。

  (三)具有较好的加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条件

  四、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程序与申报材料

  (一)认定程序:由企业自愿申报,向实际加工场所所在地或网点所在地的区发改(粮储)局提出申请,由相应的粮食监管一局(对应同安、翔安区)、粮食监管二局(对应集美、海沧区)或市发改委粮食储备和流通发展处(对应思明、湖里区)协同区发改(粮储)局组织现场核查,按不同申报类型的基本条件与要求进行审核,好中选优的原则遴选。各区将本辖区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初步名单(分已核验原有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和本年度新申请拟新增应急体系重点企业)报市发改委汇总审核,由市发改委发文认定和授牌,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

  拟申报认定的企业(指新增)应于每年10月8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发改(粮储)局和协同部门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材料需报市发改委存档,逾期申请的列为下一年度审核对象。各区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辖区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初步名单报市发改委汇总审核,市发改委于每年11月上旬将当年拟新增和拟保留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名单,征求各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和授牌。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材料

  (1)《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报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电子证照信息者须提供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报网点粮油经营基本情况说明。

  2.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材料

  (1)《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无电子证照信息者须提供复印件);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粮食加工企业砻谷机、碾米机或磨粉机设计能力证明材料(设备说明书或铭牌照片并注明台套数)。

  (4)厂区用地或建筑物的权属证明复印件。非股东出资或本单位自有的,应提交产权人权属证明复印件(产权人盖章或签字)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生产设备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的简要说明。

  (6)企业近3年《商品粮油收支平衡年报表》。

  (7)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

  (一)经市发改委正式发文认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由市发改委授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或“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二)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实行年核验公告制度,根据新申报企业最终认定情况和原有名单企业信息变更情况(含企业变更申请函或政府相关部门抽查结果),每年年底开展核验工作并统一公告新的认定名单。

  (三)市发改委会同各区发改(粮储)局每年对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履行应急保障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应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收回牌匾。

  1.不承担应急义务;

  2.因停产、停业、歇业、关闭、破产,或因地址迁移,生产能力、经营能力或设施设备、环境等不再具备资格条件;

  3.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存在失信信用信息记录,且在一定时限内未完成信用修复的;被列入涉黑名单的;

  4.发生质量安全或安全生产事故等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5.不符合我市粮食应急布局要求的;

  6.未能主动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的。有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股权重大调整,实施关停并转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于注册变更或重大变更事项发生后(以最先者为准)1个月内向所在区发改(粮储)局书面报告,不得欺骗隐瞒真实信息。

  7.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四)市发改委会同各区发改(粮储)局健全应急供应网点动态调整机制,每季度开展巡查,优化供应网点布局,及时调整补充新的供应网点。市发改委和各区发改(粮储)局按有关规定对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开展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发改委和各区发改(粮储)局按有关规定落实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享受本部门制定的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奖励政策,并做好相关服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的,由市发改委取消相关认定。已获得政府有关奖励、补助的,除收缴已经拨付的政府相关奖励或补助金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应按市发改委或区发改(粮储)局要求,签订粮食应急加工保障协议或粮食应急供应服务协议,接受粮食应急工作培训。在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因执行政府制定的粮食供应政策或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亏损,由市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审核给予补偿。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报表

  2.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申报表

  3.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审核表

  4.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审核表

 

  政策解读:《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