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1月4日印发《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24〕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为确保《省实施方案》落地见效,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专项信用报告便捷查询、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持续发力,全面推进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具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要高度重视《省实施方案》落地实施工作,根据“依法依规、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应替尽替”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实施领域等,进一步简化经营主体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信用大数据赋能厦门市高水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统筹协调推进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梳理明确本单位纳入专项信用报告(详见附件)的违法信息事项,确保经营主体2020年8月1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违法信息全面准确归集共享。各单位应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按照“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要求,确保违法信息在产生之日起14个自然日内归集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单位应加强数据治理,并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及时将已归集共享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二)开设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栏。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依托“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对接“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开设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栏,方便经营主体信用服务“一个窗口”。
(三)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严格按照《省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金融、商务经营、行政管理等场景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对需要进一步了解专项信用报告记载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予以办理。经营主体确需证明2020年8月1日之前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仍按原渠道向相关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材料。其他领域需查询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四)完善经营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异议申诉办理机制,经营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除了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还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平台数据比对,确需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会同核查的,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相关异议和诉求应当及时处理,于收到核查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处理工作,并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同时反馈至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五)探索扩展应用范围。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探索扩展专项信用报告实施领域、应用场景和适用主体,为更多类型的社会主体提供便利。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推进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长效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检查督促机制,跟踪评估全市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升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单位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微信公众号转发专项信用报告服务指南,引导经营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扎实推进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落地见效,逐步实现“应替尽替”。
附件:《省实施方案》违法信息归集厦门市任务分工表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实施方案》违法信息归集厦门市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领 域 |
省级责任单位 |
厦门市责任单位 |
1 |
法院执行领域 |
省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 |
发展改革领域(含粮食储备、能源、公共资源交易等) |
省发改委、省粮储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3 |
教育领域 |
省教育厅 |
厦门市、区教育部门 |
4 |
科技领域 |
省科技厅 |
厦门市科技局 |
5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
省工信厅 |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6 |
民族与宗教事务领域 |
省民族宗教厅 |
厦门市、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7 |
公安领域 |
省公安厅 |
厦门市公安局 |
8 |
民政领域 |
省民政厅 |
厦门市、区民政部门 |
9 |
司法行政领域 |
省司法厅 |
厦门市、区司法部门 |
10 |
财政领域 |
省财政厅 |
厦门市、区财政部门 |
1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省人社厅 |
厦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2 |
自然资源领域 |
省自然资源厅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
13 |
生态环境领域 |
省生态环境厅 |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
1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省住建厅 |
厦门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
15 |
交通运输领域 |
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 |
厦门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厦门海事局 |
16 |
水利领域 |
省水利厅 |
厦门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水利) |
17 |
农业农村领域 |
省农业农村厅 |
厦门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
18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 |
厦门市、区商务部门 |
19 |
文化和旅游领域 |
省文旅厅 |
厦门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
20 |
卫生健康领域 |
省卫健委 |
厦门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
21 |
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 |
省应急厅 |
厦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2 |
审计领域 |
省审计厅 |
厦门市、区审计部门 |
23 |
林业领域 |
省林业局 |
厦门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
24 |
海洋与渔业领域 |
省海洋渔业局 |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
25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
省市场监管局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 |
广播电视领域 |
省广电局 |
厦门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
27 |
体育领域 |
省体育局 |
厦门市体育局 |
28 |
统计领域 |
省统计局 |
厦门市、区统计部门 |
29 |
国防动员领域 |
省国动办 |
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30 |
医疗保障领域 |
省医保局 |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
31 |
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
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
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
32 |
药品监管领域 |
省药监局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3 |
税务领域 |
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
厦门市税务局 |
34 |
消防安全领域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
35 |
气象领域 |
省气象局 |
厦门市气象局 |
36 |
地震领域 |
省地震局 |
厦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7 |
烟草专卖领域 |
省烟草专卖局 |
厦门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