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次对粮食安全保障进行立法,标志着我市保障粮食安全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共7章38条,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围绕粮食安全的工作机制、生产保障、储备保障、流通保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制度设计,是我市深入贯彻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粮食安全保障基础的一项重要成果。
仓里有粮,心中不慌。实现地方粮食储备的及时足额到位,是本次立法的重中之重。《规定》要求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并推动建立与中央、省级储备粮的协同运作机制;明确本市储备规模的最低限额要求和动态调整标准,细化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补充等程序;提升储备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和先进仓储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强调承储单位的日常管理要求和储粮安全责任。
此外,《规定》还创新储备形式,鼓励引导和支持粮食骨干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社会责任储备是此次立法的探索和创新,利用社会重点粮油企业的仓储加工能力,通过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形成企业储备和政府储备功能互补、协同运作的储备体系。
《规定》也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予以高度关注,力图通过全链条的粮食安全监管,实现对粮食数量、质量以及流通安全的全流程管控。其中《规定》强调,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分类处置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切实保障口粮安全。同时,还强调了,加强粮食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以及粮食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监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