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改委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备案管理改革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的通知
时间:2021-08-27 17:02

各区发改(粮储)局,各粮食监管局、委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闽粮办粮〔2021) 43号〕,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粮办粮〔2021) 100号)关于自2021年4月15日起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理等相关要求,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我市做好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粮食收购许可改为备案,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实施要点

  根据《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闽粮粮〔2021〕107号)精神,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办事对象:一是我省辖区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二是已备案的需变更有关信息的粮食收购企业。受理机构为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收购地未设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有关备案办理、备案(变更)材料、法定依据、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办理方式、备案期限、数量限制以及收费情况等要求详见附件一“厦门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我市属粮食纯销区,一般不会有批量购买粮食的收购备案需求,但各区发改(粮储)局仍要按闽粮粮〔2021〕107号要求开展粮食收购备案相关服务,并将备案办事指南挂往省网办事大厅。

  三、加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加强普法宣传工作。要加强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普法宣传,及时答复粮食收购资质许可改备案的相关咨询。

  (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有无及时办理变更;跨省收购粮食,是否向收购地和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程序等详见附件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创新监督检查机制。粮食监督检查部门要结合厦门属粮食产销区、无粮食收购计划任务的实际情况,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并充分利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监督局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及时接收处置产粮区涉及我市企业粮食收购备案相关违法违规案件信息并配合查处,强化粮食收购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一、厦门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附件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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