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1-22 17:27

各有关项目建设运营单位: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3第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178号)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相关节能情况进行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为做好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7年1月1日以来取得我市节能审查意见(包括《节能审查备案表》)的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项目已完工的,务必及时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项目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以上均请填写节能审查意见单位自主验收报告(见附件1);如项目未完工且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预计时间的,请填写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填写完成的附件1或附件2请盖章扫描后发送至电子邮箱(fg403@xm.gov.cn)。

  以上工作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报送。请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做好节能验收工作,逾期未申办节能验收备案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节能审查意见单位自主验收报告       

  2.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表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

  (联系人: 童盛煌、罗梁生,联系电话:5126671、5126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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