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改局,超市经营单位:
为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价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23〕5号),拟启动2026年度平价商店的设立申请集中受理工作。
一、平价商店的定义
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低于市场平均价一定幅度的价格,销售政府指定的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连锁超市或生鲜超市。
二、新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相关程序
(一)经营者通过我委官网自行下载并填写平价商店设立申请表(附件1)和平价商店经营承诺书(附件2),在2025年10月31日前送交所属区发改部门;
(二)区发改部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营商品种类等进行现场核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市发改部门复核;
(三)市发改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将采取现场抽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门户网站公示、信用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确定为平价商店的,由市发改部门与经营者签订《厦门市平价商店(专营区)经营管理协议书》,协议期限为1年;未确定为平价商店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原已确定为平价商店且监管考核情况良好的经营者,无需再次提交申请。除自身原因退出平价商店经营外,可直接续签协议。
三、平价商店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保障供应和协议价格义务;
(二)确保所经营平价商店符合国家、省和市质量安全标准;
(三)在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承诺书;设立公示栏,公示平价商品价格、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商店服务电话、食品监测报告等;使用统一标示牌和标价签;
(四)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报价员,协助平价商店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监管工作;
(六)每年向平价商店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七)建立平价农副产品台账并如实记录,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货金额等信息,有条件的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台账、或进行信息化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八)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当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九)当经营的农副产品市场供求和购销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报告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附件:1、平价商店设立申请表
2、平价商店经营承诺书
(联系人:林垚宇,联系电话:2896152)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