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18-00-2024-008
- 备注/文号:厦发改粮储〔2024〕73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12-31
各区发改局(粮储局)、粮食监管一、二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等工作安排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把关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从全面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本通知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研究制定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年报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要求,做好入统企事业单位统计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合理分配任务,并将基层责任落实到人。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指导督促入统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全面宣导履行粮食流通统计义务将作为企业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的规定。
(二)逐级审核上报。要全面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要求,把统计数据质量作为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着力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严格对各项统计年报数据和供需平衡调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未经审核的数据不得上报。要前移数据质量控制关口,组织购销、仓储、产业投资、人事等相关业务骨干人员配合统计人员,仔细核对相关账表等业务资料,共同对基础统计数据逐一进行审核把关,对异常数据要深入核实,对发现的错误数据要查明原因,并立即督促统计人员予以纠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切实做到“清在原始、准在基层”。
要重点加强对本级和所属单位的统计汇总表进行审核,注重跨年度间进行纵向比对审核,以及报表间横向衔接验证,也要与供需平衡调查、仓储设施专项调查、上报其他主管部门的同类指标的数据相互校验。对发现统计数据造假的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必要时可抽取部分重点入统对象进行核实。各单位汇总上报的统计年报和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必须经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
二、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
(一)如实填报统计年报。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各专业统计报表,全面细致梳理本单位2024年全年粮食购销存等各项业务发生情况,仔细核对相关账表等业务资料,准确理解统计指标内涵,实事求是填报数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错报和重复统计,要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核准入统单位基本信息。2024年度各项统计年报均需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网上报送,入统单位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汇总结果的准确性。要逐一审核所属入统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统计经办人、单位性质、企业经营类型和品种等,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需要注意的是,在直报系统中,只有单位基本信息表的状态为“已确认”时,其他报表才可以进行“上报”操作。2025年1月11日至16日,直报系统对各地入统单位基本信息开放维护功能,如有调整请抓紧修改完善,此后直至年报数据汇总完成前不再开放。
(三)统计年报进度安排。2024年度粮食流通和流向统计年报的统计时点为2024年12月31日,将由直报系统依据本年度月报数据自动汇总生成。
2025年1月9日前,各单位须完成粮油购销存2024年12月份月报和2024年第四季度粮油产品季报的报送。
2025年1月20日起,各单位开始填报年报、调整修正生成的年报数据,要按月份认真审核本年度月报数据,及时调整错统、漏统等问题,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2月20日前,必须完成各专业统计年报在线审核并提交。
(四)强化统计分析。各单位要在严格审核统计数据、确保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强化统计分析,认真撰写当年度各项专业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要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三、做好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
(一)严格执行调查方案。2024年度粮油供需平衡调查仍按原方案原方法开展,以2024年12月31日为调查时点,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中“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抽样调查方案”的要求,调查2024年度主要粮油品种的供给量、消费量、库存量等数据。供需平衡调查不仅要掌握粮油产量、省外调入、进口、消费、库存等数据,还要调查掌握省际间流量流向情况,确保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分析区域粮油供需平衡特点与趋势。
我市着重对跨省(市)粮食流通量和流向情况进行调查。一是各单位要以流通和流向统计定期报表为基础,审查核实所有入统企业的“省(市)外购进”和“销往省(市)外”流通数量和基本情况,为避免重复需确认是本企业从省外经营者调入的粮食才能记入“从企业购进-省外购进”,如果供货方是我省省内企业则记入“省内市外购进或销售”,如果供货方是我市注册的经营者则该笔业务记入“市内县外购进或销售”;二是我市部分大中型粮油贸易企业还需注意区分和补充填报一张反映“外购外销”业务量的年度省际间流向表,“外购外销”业务量是指我市粮贸企业从省外购进或者进口粮油但未将粮油运到我省、市属地范围内,而是通过物流渠道直接销售给了省外客户的情形,我市汇编的粮油供需平衡汇总表必须剔除“外购外销”的业务量。
(二)报送时间要求。按照省粮储局要求,我市城镇居民口粮(油)调查户台帐应于2025年元旦后陆续回收并完成台账的审核、整理工作,3月1日起维护直报系统城镇居民口粮调查户信息完成基础调查表录入。所有关联粮油加工、经营、转化企业于2月28日前上报调查表(表号GL08)及其附表(含纸质和电子版),具体调查任务分解如下:
1.有关粮食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统一填报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基础调查3表)、省际间粮食主要流向情况调查表(GL015-6);粮食转化企业填报粮食转化企业粮食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基础调查4表)、省际间粮食主要流向情况调查表(GL015-6)。
2.有关食用植物油及油料加工、经营企业填报食用油经营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存基础调查表(DCB-4)、省际间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主要流向情况调查表(GL16-6);食用植物油转化企业填报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存基础调查表(DCB-5)、省际间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主要流向情况调查表(GL16-6)。
3.城镇居民固定点粮情调查户填报城镇居民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
我委将在2025年1月底前,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人员培训、企业调查表发放、收集城镇居民固定调查户粮油收支台账,对未纳入日常报表填报范围的非国有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式采集样本数据;2月28日前,完成基础数据采集、报表处理、数据汇总和资料整理;3月1日前,组织统计调查员,将城镇居民固定点粮情调查户的基本信息和基础调查数据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上直报。3月28日前,全面完成调查数据推导、汇总、审核、评估等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送省粮储局;4月30日前,向省粮储局报送我市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报告。
(三)关联业务联系人。各辖区负责粮食流通统计调查的业务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曾伟明(负责全市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年报、从业人员年报和产业经济年报),联系电话:2896242或13860430548,邮箱:448501690@qq.com;
黄 燕(负责全市仓储设施投资和科技年报),电话:2893371或18120780549,邮箱:454016318@qq.com;
肖鹭鸶(负责全市粮油购销存、价格监测周报和港口年报及月报),电话:2896245或13338365338,邮箱:13338365338@163.com;
李建致(负责同安、翔安辖区各专业统计和粮油供需调查年报),电话:7022521或15306090923;
朱闽生(负责集美、海沧辖区各专业统计和粮油供需调查年报),电话6155721或13606013304,邮箱:ezhu518@163.com。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各单位统计人员、调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的第九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担对调查基础表和调查汇总表以及调查资料的保密工作。
附件:社会粮油供需平衡基础调查表附表(1-7)
(电子表格请从市发改委网站http://dpc.xm.gov.cn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粮食管理”栏目中下载)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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