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25-01-24 17:35

  《厦门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二条“政府储备粮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我委于2022年修订出台了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执行3年以来,通过建立完善的应急成品粮储备体系,对应急成品粮的储存、轮换、补贴、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我市应急成品粮的管理、储存等方面提供了依据,有助于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我市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达标,提升了粮食安全保障水平,对增强我市粮食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粮食安全、规范储备粮管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现管理办法有效期将满3年,所依据的文件已有变化,一些表述需要进行调整。且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也需要通过修订予以体现,因此有必要依据新形势、新规定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费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储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和管理规范,政府需要时调得快、用得上,以满足紧急情况下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工作进展

  通过认真研究《福建省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市储备粮集团公司进行探讨,形成初稿。2024年10月29日,征求市财政局、各区发改局、储备粮集团意见,同时征求委内各处室意见,积极吸收相关意见。2024年11月21日在市发改委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厦门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四、范围期限

  《厦门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工作方案中具体政策规定对实施期限另有明确的,从其规定。如上级或本级政策、办法、标准等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主要内容

  《厦门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共36条,此次修订总体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参考2024年6月份发布的《福建省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优化,主要变化包括将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列入应急成品粮范畴并在具体条款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对监督管理中责任条款进行调整,具体修订如下

  (一)总则部分

  1.第一条,由于近年来国家、省、市修订或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文件,因此,在法规和文件依据中增加了相关规定。

  2.第二条,参照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此次修订将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列入应急成品粮管理范畴。

  3.将旧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急成品粮用作抵押、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和其他用途,或将代储、代轮换合作业务擅自转包”调整到第四条,本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纳入总则部分。

  (二)代储、代轮换企业的条件与要求

  4.第七条、第八条,代储、代轮换企业具备的条件,参照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附件的规定,将“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改为“近一年内没有受到涉及粮油经营处罚等违法行为,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第十条,参照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增加应急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的采购基准价,参考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官网公布的最近一期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周报价格确定。

  (三)日常管理

  6.第十三条,调整小麦粉的质量指标表述,同时增加应急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的质量标准表述。

  7.第十四条,参照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增加应急成品粮小包装的规格标准:大米50Kg/袋及以下、小麦粉25kg/袋及以下、食用植物油20L/桶及以下。

  8.第十五条,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轮换时间表述:保质期为一年以下的,原则上最迟轮换时间应当为保质期到期前1个月,保质期为一年以上的,最迟轮换时间应当为保质期到期前3个月。

  9.新增第十七条,对应急成品粮库存布局和库存地点发生变化进行明确规定,保障应急成品粮安全。

  (四)应急成品粮费用

  10.第二十一条,根据《厦门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增加应急储备食用油的费用规定的相关表述。

  11.第二十五条,根据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增承储企业对成品粮质量监管的具体要求,要求承储企业强化日常监管,确保粮食安全。

  (五)监督管理

  12.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修改监督检查的表述方式。

  13.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根据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将旧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整合成两条,对承储企业在代储、代轮换过程中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整合。

  六、注意事项

  在我市应急成品粮的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合法合规。《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七、联系电话

  厦门市发改委0592-289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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