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6日我委印发了《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两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对两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通知》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为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及时修改、废止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策性文件,厦门市发改委对本委2024年12月前印发、现行有效的政策性文件(含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二、清理标准
文件清理内容为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失信记录、失信惩戒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要求的; 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或者实际失效的,或已被新文件所替代的;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情形;其他依法需要废止、修改的。
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对已被新规定替代,或者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厦门市计委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计产业〔1998〕034号)《厦门市计委关于道路改造工程中材料利用与回收问题的通知》(厦计投资〔2005〕38号)两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将废止的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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